各部门、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学校固定资产处置行为,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固定资产处置暂行办法》的规定,对需申请处置的固定资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部门、各单位对本单位所使用的资产进行清查,遵循资产处置中关于内部调配、修旧利废、梯次报废的工作原则,分类处置学校资产。
二、加强工作责任意识,未达资产使用年限的资产或已损失无实物的资产一律不允许报废处置。盘点评估过程中,发现固定资产失踪(包括私自转让、赠与、变卖,或私人匿留的)或缺少零部件,学校将依据《固定资产处置暂行办法》的规定,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及单位负责人责任。
三、各部门、各单位对本单位提交的拟处置资产进行核实分析,资产使用年限未达10年的,应对资产状况逐项进行分析,对每项资产填报技术鉴定意见,确系无使用维修价值的,提交拟处置资产技术鉴定意见书,资产管理员、资产使用人签字确认,单位负责人签字审批。
四、达资产使用年限,已损失无实物的资产申请资产报损,按照《固定资产处置暂行办法》的规定,提交以下材料:
1.固定资产报损申请报告;
2.《山东科技大学固定资产报废处置单》;
3.能够证明盘亏、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盘点表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单位对报损资产的说明、有关鉴定资料(资产发生毁损、盘亏、失窃等情况的说明、报案证明等);
5.非正常损失责任事故的鉴定文件(如消防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车辆损毁证明、保险理赔情况说明等);
6.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7.资产处置事项审批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五、擅自处置学校财产者,学校将依据《固定资产处置暂行办法》的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并责令其对处置财产进行赔偿。
资产管理处
2019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