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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科大综字〔2018〕29号关于印发《山东科技大学校外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1-02 浏览[]

山东科技大学校外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校外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避免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山东科技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山东科技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山东科技大学固定资产处置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外固定资产是指因产学研合作需要,经资产具体管理使用单位(指学校各二级单位,以下简称“管理使用单位”)申请,学校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同意,在校外合作单位(以下简称“合作单位”)安置使用的我校仪器设备等。校外固定资产的产权属于学校,合作单位仅在合作期内拥有固定资产的使用权,其使用权限及期限严格按照合作单位与学校签订的合作协议执行。

第三条 校外固定资产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纳入学校固定资产范畴实行统一管理,以确保产权明晰、配置科学、使用高效、处置规范、监管有力。

第四条 学校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校外固定资产的统一管理,其主要职责有:

(一)制定校外固定资产管理规章制度。

(二)审核办理校外固定资产采购、验收、登记、记账、调剂以及处置手续。

(三)组织校外固定资产的清查核实等工作。

(四)督促管理使用单位履行有关监督管理职责。

(五)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第五条 校外固定资产管理使用单位对校外固定资产负有具体管理责任,其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主要职责有:

(一)根据校外固定资产实际需要,提交与合作单位签订的资产管理使用合作协议,填报固定资产校外使用存放审批表(见附件),报学校资产管理处。

(二)配合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办理校外固定资产验收、登记、调剂以及处置等相关手续。

(三)建立校外固定资产明细账目和固定资产卡片,做好校外固定资产的相关信息维护工作,确定校外固定资产具体管理人员,并将管理人员名单及时报学校资产管理处,如管理人员发生变化,应在一周内将变化情况报学校资产管理处。

(四)监督合作单位参照《山东科技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对校外固定资产进行维护和使用,并指导合作单位制定相应使用规范。

(五)定期组织专家对校外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维修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填写校外固定资产检查记录表;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校外资产清查,并形成书面报告报学校资产管理部门。

(六)根据校外固定资产的实际情况,提出资产处置申请等。

第六条 管理使用单位与合作单位签订的资产管理使用合作协议中要明确合作单位应履行的责任,包含但不仅限于以下条款:

(一)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技术标准,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义务,确保学校资产安全运行。

(二)提供设备正常运行的基本保障,如场地、水、电、温度、湿度等设备运行条件。

(三)制定针对不同设备安全运行的保障制度、设备管理及操作规程,预防各类安全隐患的发生,相关制度交由管理使用单位备案。

(四)配齐、配强校外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做到“专人专管、责任到人”,做好校外固定资产的安全使用、维护、管理等工作记录。填写校外固定资产使用记录表和维护、维修记录表,每学期末向管理使用单位报送相关记录资料,确保校外固定资产的有效利用。

(五)整理保存好校外固定资产的相关文件材料以备查。

(六)积极配合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及管理使用单位对校外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检查、处置等工作。

(七)对资产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要及时通知学校管理使用单位,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资产的进一步损害。

(八)合作单位应保证所有资产用于双方合作项目,不得将其转让、转租、变卖、担保、抵押、经营与生产或交予第三方使用。

(九)合作使用期间,若因管理不善导致校外固定资产发生损坏、丢失,需明确合作单位维修或赔偿责任。

第七条 合作期满或项目终止,管理使用单位需根据合同条款对校外固定资产提出处置建议,并负责落实将资产收归学校管理。

第八条 其他未尽事宜,由学校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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