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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省属高校使用科研经费采购专用仪器规定
发布时间:2019-05-24 浏览[]

  近期,山东省财政厅召开各高校政府采购会议,会议上传达了《关于加强省级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采【2019】33号),该通知对山东省省属高校使用科研经费采购专用仪器设备有如下规定:

  一、统一纳入财务预算管理,不管是财政科研经费,还是来自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委托的项目经费;

  二、必须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简化政府采购流程,由学校统一组织进行采购,并录入政府采购合同。政府合同需按照相关规定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予以公示;

  三、对科研所需的家具、办公自动化设备、车辆等通用类货物,仍需政府采购,不得自行采购;

  四、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对独家代理或生产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金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高校科研院所通过“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公示无异议后,方可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单一来源的符合条件: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根据省厅政策,我校为了解决部分教师年初没有将科研经费申报政府采购预算的情况,近期我校特向省教育厅和财政厅申请追加了一个科研经费政府采购指标,用于解决近期部分特急科研专用设备的购置问题。

  资产处将在学校网站、科大报、资产处网站等新闻媒体将省厅关于政府采购的政策进行发布。同时,欢迎老师们来电咨询,电话86057157。

  附件一: 关于2019年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采【2018】74号)

  附件二: 关于加强省级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采【2019】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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