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知 S47
关于在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开展 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集中回收处理工作的通知 鲁经贸循字[2008]208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通知》(鲁发〔2007〕24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07〕39号)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的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在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开展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集中回收处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集中回收处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又称电子垃圾。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消费能力的不断提高,家用电器和电子产品的普及率逐年升高,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的数量也在大幅度增加,已成为世界上增长最快、对人类环境危害最大的垃圾之一。由于处置手段不合理,电子垃圾中含的铅、镉、汞、锡、六价铬、聚氯乙烯塑料、聚合溴化联苯(PBB)、聚合溴化联苯乙醚(PBDE)等溴化阻燃剂等有毒有害物质,不仅对人类赖以生存的土壤、地下水、地表水、大气环境及人体健康等造成了很大的威胁和破坏,而且还造成了资源的严重浪费。大力回收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并对其进行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是社会各界应尽的义务,是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途径,是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重要措施。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务求抓出成效。 二、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废弃的家用电器及计算机、复印机、传真机、打印机等电子产品(以下简称:废旧家电),应无偿交给已在主管部门备案的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企业,进行资源化、无害化处置。目前我省已备案的企业为青岛新天地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有限公司。若省内其他企业取得备案的,由各单位自主选择。 三、任何单位不得将废旧家电交给未经备案的企业和个人收集处理,也不得随意弃置或混同生活垃圾处置。为充分发挥资产使用效益,对技术性淘汰但仍有一定使用价值的废旧家电,由财政部门统一调配。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以捐赠的方式自行处置。中央驻鲁单位的上级机关另有规定的,中央驻鲁单位可参照有关规定执行。鼓励其他单位和个人将废旧家电无偿交投给已备案的企业统一回收和处理。 四、司法或者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处理罚没的、需销毁的家用电器及计算机、复印机、传真机、打印机等电子产品,须交已备案的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企业统一销毁。各单位处理涉及国家秘密和内部工作信息的计算机、复印机、传真机、打印机及电子数据存储介质等办公自动化设备,须交当地保密部门或已备案的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企业统一销毁。 五、回收处理企业接受废旧家电后,应按规定向废旧家电交付单位出具回收处理单据(五联单,样式附后),作为单位处理账务和向财政部门申请核销资产的证明。未按规定进行集中处理的,财政部门不予办理资产核销手续。 六、回收处理企业对回收的废旧家电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拆解处理,不得产生新的环境污染。同时,应将处理情况和资源利用情况定期向省政府节能办报告。对涉及国家秘密和内部工作信息的计算机、复印机、传真机、打印机及电子数据移动存储介质等办公设备,要按照保密规定处理,并及时上报处理情况。 七、各市、县(市、区)经贸委(节能办)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本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废旧家电处理的落实工作。 青岛新天地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有限公司的地址及联系人为: 地址:山东省莱西市姜山镇新天地静脉产业园 联系人:赵婉茹 陈琨 联系电话:0532-82868607 传真:0532-82868606 回收热线:400-6580055 网址:http://www.qdxtd.com.cn 电子邮箱:qdxtdjd@163.com 附件:山东省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统一回收单据 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山东省人民政府节约能源办公室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山东省保密局 山东省司法厅 山东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 山东省环境保护局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公安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 二○○八年五月九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废旧家电 管理 通知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 省法院,省检察院,济南军区,省军区, 各民主党派省委。 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办公室 2008年5月9日印发 附件: 山东省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统一回收单据 第一联:单位留存 NO:
序号 |
名称 |
规格型号 |
生产日期 |
启用日期 |
账面原值 |
数量(台) |
处理方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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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第一联:回收单位留存;第二联:交付单位留存;第三联:财政报备;第四联:节能办报备;第五联:入库凭证) 处理方式包括:销毁、无偿调拨、有偿转让、其他 回收单位: 交付单位: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经办人: 经办人: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盖章: 单位盖章: 山东省人民政府节约能源办公室、山东省财政厅监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