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打印本页
您是第 位访客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物资供应科 > 正文
转发《关于2015年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3-30 浏览[]

2015年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财采〔201511 

省直各部门,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强化政府采购预算约束,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政府采购绩效,根据《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62号)、《2015-2016年度山东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鲁财采〔201418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做好2015年省级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政府采购预算追加问题

(一)部门预算中未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财政预算资金,年中需安排实施政府采购的,报省财政厅相关部门预算管理处核准调整相关支出预算指标,并追加政府采购预算指标;

(二)年中追加财政预算资金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追加政府采购预算指标;

(三)凡以预算指标文件下达的财政资金(含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不得在“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采购系统”)内以“自筹资金”形式追加指标。

各部门预算管理处形成相应政府采购预算指标后,由各预算单位在“采购系统”内细化完善采购品目、数量、采购方式、进口产品等相关要素。要素完整准确的,可以执行“直通车”制度,即“采购系统”自动生成《政府采购建议书》,预算单位可随时确认并向采购代理机构发出实施采购指令。

二、关于政府采购预算调整问题

(一)调整政府采购预算品目。属不同品目(二级)之间调整的,各预算单位应在“采购系统”内填报品目调整申请,并说明调整理由,经主管部门审核,报经省财政厅相关部门预算管理处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核准后方可执行。对二级品目范围内调整的,由各预算单位在上报政府采购建议书时直接变更,不再单独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

(二)调整采购方式等其他要素。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采购数量、采购方式、代理机构、进口产品等采购要素的,比如申请实行自行采购或采购额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货物、服务类项目申请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申请采购《省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目录》以外进口产品的,以及变更采购代理机构的,各预算单位应在“采购系统”内提交变更申请,经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核准后方可执行。

(三)无论是年初政府采购预算还是年中追加政府采购预算,凡调整采购预算要素的,均需编报《政府采购建议书》,不能执行“直通车”制度。

三、关于政府采购建议书的形成问题

(一)编报流程。政府采购预算已编制准确完整且不再变更的,各预算单位可通过“直通车”制度直接确认《政府采购建议书》并发送至采购代理机构,无须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凡涉及政府采购预算调整的,编制《政府采购建议书》,须经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审核后发送至采购代理机构。

(二)编报时限。对于年初政府采购预算,各预算单位应在预算下达后2个月内确认《政府采购建议书》或编报《政府采购建议书》;对于年中追加政府采购预算,各预算单位原则上应在预算下达后1个月内编报《政府采购建议书》或确认《政府采购建议书》。

(三)采购项目分包。对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政府采购预算,原则上同一品目(二级)合并编报一条《政府采购建议书》。各预算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可根据供应商承担能力,将一条《政府采购建议书》中的采购内容确定具体分包数量,并据此在“采购系统”中登记采购合同(登记最后一份采购合同后,须在“采购系统”中予以确认)。

各预算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应组织专家对采购项目进行充分论证,合理确定分包方案。对同属一条《政府采购建议书》的多个包,应同步发布采购信息公告,同步组织采购评审,各包均应执行《政府采购建议书》确定的采购方式,不得自行调整。各分包预算之间原则上不可相互调整,对单包采购超预算的,应以废标处理。

(四)建议书退回。对采购过程中确需调整政府采购建议书的,由预算单位在“采购系统”内提出退回申请,经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审核同意后,由省财政厅在“采购系统”内直接退回至预算单位经办人。

四、关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以及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项目的执行问题

对已申请政府采购预算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和PPP项目,依照政府采购有关流程执行;对涉及财政资金使用但未申请政府采购预算的,应同时追加政府采购预算;对不涉及财政资金使用但需要通过政府采购确定承接主体的,应在“采购系统”-“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和PPP项目”中填报相关采购要素,并委托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或社会代理机构组织执行。

五、其他问题

(一)关于小额零星采购问题。预算单位采用小额零星采购方式的,须先确认或报送《政府采购建议书》,货物项目单次建议书金额不超过5万元(含5万元)、工程项目单次建议书金额不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服务项目单次建议书金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小额零星采购不受采购品目和采购方式限制。除医院、高校不超过100万元外,全年累计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二)关于定点采购问题。驻济以外省直部门采购定点印刷、法律服务或小额工程的,全年累计小额零星采购金额可相应增加200万元。对超过小额零星采购标准的,当地又无定点服务单位的,可以选择“定点采购”以外采购方式,也可以选择当地财政局组织的相应品目“定点采购”供应商。

(三)关于变更采购代理机构问题。对在政府采购预算批复两个月内确认《政府采购建议书》或编报《政府采购建议书》,且政府采购需求经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确认后一个月内不能进入采购程序的(以发布政府采购公告为准),各预算单位可向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申请变更代理机构,审核同意后,代理机构可由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变更为社会代理机构。

(四)关于政府采购审核事项申报流程问题。为方便各预算单位工作开展,提高预算执行效率,自新版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启用之日起,凡涉及政府采购预算调整、预采购申请、建议书退回、合同变更申请等政府采购审核事项的,均通过“采购系统”完成审核流程,不再报送纸质申请文件。

 

山东省财政厅

2015318

作者:zcc
来源:资产处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前湾港路579号   邮编266590Email:zcc@sdust.edu.cn
版权所有 © 山东科技大学-资产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