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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合同支付风险提示
发布时间:2019-07-15 浏览[]

(第6期)

山东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     2019年7月10日


政府采购合同支付风险提示


各采购人:

为进一步优化我省营商环境,夯实政府采购信用,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8〕9号有关要求,现就采购人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有关方面的风险提示如下:

一、采购人应当建立健全内控机制,明确政府采购合同履行、验收、支付等各岗位职责和责任人,做好各岗位、环节的衔接,避免因工作机制不畅通而导致拖欠应付合同款等失信行为。

二、采购人应当坚持勤政高效,及时备案政府采购合同,及时组织履约验收,及时公开验收结果,及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款,积极提高采购效率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三、采购人应当落实失信惩戒要求,加强自我监督管理,对存在以权谋私、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工作人员,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四、对无故拖欠政府采购合同应支付资金的,采购人应当遵照《合同法》承担违约责任。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76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协同监管机制的通知》(财办库〔2016〕427号)等有关规定,对采购人失信行为,将纳入失信联合惩戒范围。其中,财政部门要对失信采购人的进口产品、非公开招标方式、预采购等申请事项严格审核,维护政府采购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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