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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文件编制风险提示
发布时间:2019-05-24 浏览[]

(第 3 期)

山东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     2019年5月16日

 

采购文件编制风险提示

 

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质量和效率,确保采购文件合法合规、科学严谨,请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依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等编制采购文件,不得在采购文件中规定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采制度的内容。现结合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的采购文件编制不合法、不合规、不严谨等比较突出的问题,就采购文件编制方面的风险提示如下:

一、采购需求的确定应当科学合理,采购文件应当规定实质性要求。招标采购中,对于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规定,并以醒目的方式标示。

二、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外地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三、采购文件应载明对小型和微型企业投标产品给予6%至10%价格扣除的具体比例。

四、采购文件不得以特定金额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评审因素。

五、资格条件不得同时作为评审因素。

六、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不得使用类似“优”、“良”、“中”、“一般”等没有明确判断标准、容易引起歧义、主观因素过大的表述。

七、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定性为货物采购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比重为30%,项目定性为服务采购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比重为10%。

八、采购文件不得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截止时间早于投标截止时间。

九、采购文件不得对供应商的质疑设置不合理限定条件。

十、采购文件不得出现前后规定不一致的情形。

如出现上述违法违规行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将依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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